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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申请人必须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下岗证、退休证、残疾证、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符合就业条件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应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由有关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证明。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申请对象所填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人户分离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后,填写《城镇贫困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形成调查评审意见,在社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城市低保金额等,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天。无异议的填写《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对张榜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布。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委托社区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填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从批准后下月起开始发放城市低保金;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对象说明理由(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对批准结果进行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天。对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发给《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代发银行或者邮政储蓄存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五章 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十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全体家庭成员的实际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货币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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