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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城市低保标准的制定要按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基本费用确定。
  第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消费水平的状况适时作出调整。

第三章 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九条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第十条 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
  (一)拥有汽车、移动电话、摩托车、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的;
  (二)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
  (三)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楼房未满5年的;
  (四)异地购房入户未满5年的;
  (五)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且有劳动能力,不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或者一年内2次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七)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八)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九)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

第四章 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按照户主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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