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全市(州、地)城市低保工作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等工作。
(七)受理群众有关城市低保政策咨询及投诉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市低保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低保工作。
(二)编制城市低保资金需求计划,拟定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低保标准和报审工作。
(四)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低保金领取证。
(五)负责城市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居委会城市低保工作,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七)受理群众有关城市低保政策咨询与投诉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申请城市低保家庭的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城市低保资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代发银行或者邮政储蓄存折发放工作。
(三)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
(四)为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
(五)管理城市低保对象档案,统计上报有关城市低保情况和数据。
(六)配合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机会,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城市低保工作主要职责:
(一)受理社区居民申请,指导填写《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
(二)组织对申请城市低保家庭的经济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身体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城镇贫困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形成调查评审意见。
(三)将调查评审的城市低保对象基本情况在社区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四)根据评审及张榜公布结果,填写《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五)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
(六)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
(七)管理城市低保对象档案。
第二章 保障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价格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