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城市低保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省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提高城市低保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
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城市低保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一条 省民政厅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省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城市低保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省城市低保年度资金计划,拟定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城市低保工作开展情况。
(四)制定全省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指导并组织各地开展政策法规及计算机软件培训工作。
(五)负责全省城市低保统计和上报工作。
(六)负责与省级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第二条 市(州、地)民政局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市(州、地)城市低保有关文件,制定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市(州、地)城市低保工作年度资金计划,拟定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城市低保工作。
(四)负责全市(州、地)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并组织各县(市、区)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五)负责全市(州、地)城市低保统计和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