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资源枯竭、企业申请停办、撤消需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二)地、县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或申请文件;
(三)矿井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五、重新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
被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矿井)需要重新申办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三)矿井的开采设计方案经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四)矿井整改后经省、地、县煤炭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五)重新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六、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登记内容变更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登记内容变更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容易引起一些法律纠纷和行政责任,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严肃认真对待此项工作,严格把关,除填写《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申请书》外,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煤矿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的,需提供省工商局重新核准的相关材料。
(二)煤矿企业变更矿长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及矿长聘用合同和矿长资格证(正本)、身份证复印件。
(三)煤矿企业变更设计生产能力的,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技改扩能的开采设计方案,技改扩能竣工验收报告及煤监部门安全设施的验收材料。核定生产能力的变更必须有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煤矿(矿井)企业变更井口坐标的,需提供批准变更的文件、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批复文件以及有资质部门所做的井口坐标测定资料。
鼓励和支持合法矿井为优化布局、消化矛盾、提升规模而进行的联合、兼并、改造。这类煤矿(矿井)按技术改造的程序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七、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补办
对遗失煤炭生产许可证要求补办的企业,要求提供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的遗失声明,填写《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补办的报告。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