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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矿井必须一井一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在法定的采矿范围内,由于地质条件所限或利用现有生产系统开采技术上不合理需要进行多井技术改造的,需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未履行相关手续而非法建井或持一个煤炭生产许可证而有两套以上独立的生产系统进行生产的,将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条进行处理。
  (三)企业的主要生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1.矿井提升运输:矿井必须按开采设计方案中选用的矿用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并备齐防过卷、防过载、防过流等电器装备。斜巷串车提升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370条的规定。凡平巷(平硐)长度超过1.5公里的要采用机械运输。使用架线或蓄电池机车的巷道宽度、高度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的规定。人力推车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的规定。
  2.矿井通风:矿井必须保持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必须保持完好和畅通,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全负压通风的范围内进行生产,每一个掘进工作面要有专用的局部扇风机进行独立通风,矿井主要扇风机必须按开采设计方案选用,井下的通风设施(密闭、调节风窗、风桥、风门、防爆门等)必须按规定设置并符合质量要求。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系统简单、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风,并有测风记录和牌板。矿井必须按季绘制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的通风系统图,并与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交换,同时,要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3.矿井瓦斯防治及管理:矿井要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应包括绝对瓦斯涌出量、相对瓦斯涌出量、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相对二氧化碳涌出量,并附上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应在每年的瓦斯涌出最大的月份(一般在7、8、9三个月)督促煤矿按规定进行此项工作,并汇总逐级上报至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省级国有控股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省级国有股份制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直接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经有资质的单位鉴定后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煤矿要建立完善的瓦斯检查制度,配备足够满足正常生产工作需要的瓦斯检查员和检查的仪器仪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凡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必须立即进行修复,如不能立即恢复,必须报告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煤矿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和加强巡回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尽快恢复正常使用。井下各工作地点必须配备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矿井瓦斯抽放系统要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由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方可实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除在巷道布置上设采区专用回风上(下)山外,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必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四位一体的工作原则,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4.矿井防尘防火:矿井要建立完整的消防防尘洒水系统,制定定期防尘制度和措施,有煤层自燃发火倾向的矿井要从巷道布置、回采工艺、防灭火措施等方面做好防治火灾的工作,地面和井下各主要工作地点要备足消防设施或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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