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年检不合格的煤矿(矿井),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将依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责令其停产整改,延期年检,在整改和延期年检期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不得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进行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变更。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年检,逾期不申请年检或年检再次不合格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情节分别做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管
  煤炭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的日常监管是煤炭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它贯穿于煤矿(矿井)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准确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加强煤矿(矿井)的日常生产经营监管工作,促进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发展,对于违反《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为,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煤炭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执法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一)生产矿井储量变动和回采率监管:
  生产矿井必须在国土部门划定的范围内进行开采,任何矿界的变动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矿井严禁越界开采。矿井必须根据设计的煤层开采顺序进行开采,严禁丢瘦采肥,采区回采率要求达到国家技术政策的要求。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负责对其监管的煤矿(矿井)的储量进行监督管理,矿井储量的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都应经过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建账备案,煤矿(矿井)必须每年填绘符合要求的储量计算图(比例尺为1:2000)。
  (二)矿井开采设计或方案:
  矿井必须按经过批准的煤矿开采设计进行生产,开采设计方案的改变必须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现有生产矿井的开采设计或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没有开采设计或方案的矿井严禁生产。煤矿必须绘制符合要求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立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并每季和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交换,未按季交换或不符合规定的将不得进行生产。凡发现未按开采设计方案生产的矿井,煤炭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停止生产,矿井生产的主要设备与开采设计不符时,要重新计算选型,并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备案)。如不按要求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可进行行政处罚或向颁证的煤炭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年检或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