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检合格的煤矿(矿井),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在年检表上签署意见,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准予在本年度内进行生产和经营。
2.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件不齐全的;
(2)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煤炭生产的;
(3)合伙生产经营控股股东发生改变,未经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进行法人资格准入审核的;
(4)存在超层、超深、越界开采行为,擅自开采或破坏保安煤柱,采用危及相邻矿井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的;
(5)矿井机电、提升、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和防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行业规范和标准的;
(6)超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生产的;
(7)有煤与瓦斯突出而未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的;
(8)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资源破坏的;
(9)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10)年度内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经停产整顿由有关部门验收不合格的;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高瓦斯矿井具备抽放条件而未进行抽放或抽放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12)在年检表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现象的;
(13)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已发生变更而在60日内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登记的;
(14)有矿权和资产法律纠纷未终结的;
(15)未按开采设计或方案组织生产,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
(16)未按规定配齐相关技术人员的;
(17)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正常生产需要的;
(18)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表、仪器和防护用品的;
(19)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立面图)、通风系统图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图纸和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
(20)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动力现象未按规定及时进行鉴定的;
(21)矿井生产活动对矿区人民群众生活生产造成重大危害而未采取措施处理的;
(22)环保部门认定矿井开采造成重大污染未得到治理的;
(23)经营其他企业生产的煤炭产品未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对煤炭产品掺假使杂的;
(24)正在进行技改的煤矿(矿井),各生产系统未建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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