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检由企业按《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进行自查后向县(市、区、特区)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必须对本行政区域内合法生产的矿井逐矿进行年检检查,年检合格的矿井汇总后报上一级(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申请抽查;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的年检合格的矿井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得少于30%;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对各市(州、地)上报的年检矿井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省级国有控股煤炭企业所属矿、省级国有股份制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三)年检时间
每年九月一日至三十日为企业自检和申报时间,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为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年检验收时间,十二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日为地级煤炭管理部门抽查时间,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为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抽查时间。
(四)年检内容
年检内容按《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的内容进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检查和抽查的内容包括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在抽查中,合格矿井的比例达不到抽查数的80%以上,该县(市、区、特区)年检工作不合格,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后重新组织年检,并由抽检单位重新复查合格后方能通过年检。
1.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1)矿井是否按开采设计布置采掘工作面和组织生产;
(2)矿井主要生产系统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运转正常;
(3)矿井井下的工程、设施、装备质量是否达到技术规范的质量要求;
(4)井下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5)煤矿制定的各项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各项制度是否在生产中得到贯彻执行。
2.资料检查的内容:
(1)矿井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2)矿井生产、经营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
(3)矿井生产、经营人员的配备及职工培训情况;
(4)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5)矿井开采设计、技术资料、图表、记录、报表的填绘保管情况;
(6)矿井各种证照的持证情况。
(五)年检结果评定和处理意见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
1.合格:
经企业自查、县级检查、省、地抽查,符合《
煤炭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年度没有发生特大伤亡事故的煤矿(矿井),确定为年检合格煤矿(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