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煤行管字[2005]111号)
各市(州、地)煤炭局,各县(市、区、特区)煤炭局,有关煤炭企业:
根据《
煤炭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煤炭管理部门的职责,更好地做好行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办
新建矿井和技改、扩能矿井投入生产前,必须申办和换领煤炭生产许可证,凡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矿井,将根据《
煤炭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申办和换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资料包括: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开采方案或技改扩能开采设计;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矿长持有《矿长资格证》;
(五)特殊工种的持证人数满足生产需要;
(六)持有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七)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的现场验收证明;
(八)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省煤炭管理局自受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
煤炭生产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是煤矿(矿井)合法生产、经营的依据,是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煤矿(矿井)依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是加强煤矿(矿井)生产经营活动监管的一项具体措施。因此,组织和参加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是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矿井)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一)年检范围
根据《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所有生产矿井必须参加年检,生产矿井必须持有年检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方能进行生产。
(二)年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