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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三)审核:乡(镇)农村低保评审小组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计算等办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要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八、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
  (一)资金来源
  1、财政预算资金:农村低保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省级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2、农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3、社会捐赠资金;
  4、按规定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二)资金管理低保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具体数目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报同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要定期拨付;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三)资金发放
  农村低保资金发放方案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年度农村低保资金发放方案将低保资金拨付到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按季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方可以由县(市、区)财政按照低保户名单直接划拨经办金融机构设立的低保对象个人账户;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可由乡(镇)政府送达或委托邮局发放。
  九、管理和监督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5年年底前各市、县(市、区)基本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捐赠,支持农村低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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