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农村低保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
五、保障方式
(一)对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补助;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乡(镇)政府以货币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社会化发放。
六、收入计算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1、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4、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6、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7、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二)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4、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5、独生子女费;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7、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8、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七、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贫困户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政府出具申请低保待遇贫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受理: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对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