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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抓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制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和标准,督促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贯彻执行《条例》工作领导责任制,把治安保卫工作融入行政管理、经济管理之中,纳入评比先进和企业升级的考核范围,并与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的经济利益挂钩,把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企业事业单位要落实责任,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按照“一级抓一级”的要求,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细化和分解内部治安保卫责任,逐层、逐级、逐岗位进行落实。建立和完善治安保卫制度,把治安保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成效与领导任期责任制、经济责任制挂钩,把治安保卫任务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经营、工作、科研、教学等活动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重视治安防范设施建设,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与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确保治安保卫工作有人检查、治安保卫重点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排查处理、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时得到处置,确保本单位的财产安全和人员人身安全。
  三、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按规定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公安机关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全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摸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底数,于2005年7月1日前报县级政府确定;在此基础上,再分别确定省级和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建立健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基本情况档案。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登记表》,各级公安机关要督促所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逐一填报,将每个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重要部位等情况登记建档,为规范和加强监管工作打好基础。
  加强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监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在2005年底前全部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足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要认真分析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必要的技防设施。在继续执行金融、文博、军工三个风险等级及防护级别规定的同时,公安机关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系统性或行业性的技防建设标准,对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予以重点保护。结合公共应急机制建设,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根据反恐防暴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实战演练,不断积累实战经验,确保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全面推进治安保卫队伍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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