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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
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5]5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

(省公安厅 2005年5月20日)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平安浙江”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刻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是维护单位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力武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把贯彻执行《条例》作为建设“平安浙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大措施,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学习宣传活动的质量和效果。企业事业单位要运用内部刊物、黑板报、有线电视等手段,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力求做到《条例》内容人人皆知、自觉遵守。
  二、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切实把《条例》落到实处
  按照“政府领导、公安牵头、各方共管、单位落实”的原则,明确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指导、监督责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所监管系统、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指导、检查责任;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将各地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纳入平安市、县(市、区)考核内容。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监管职能;认真研究和制订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意见,主动了解和掌握各地、各单位的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公安机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全力抓好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工作领导责任制,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防范网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依法处理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单位和责任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案件,要及时出警,迅速开展侦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安全、人员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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