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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四)完善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法制办。
  九、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一)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政发〔2001〕8号)的各项制度,探索行政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监察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二)严格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和业务轮训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监察厅。
  (三)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探索规范性文件前置备案审查。建立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
  责任单位:省法制办。
  (四)加强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力度,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监察厅。
  (五)探索拓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众监督创造条件。规范和完善行政投诉的制度。建立行政机关与新闻媒体的工作联系制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责任单位:省监察厅、信访局、法制办。
  十、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一)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法制办、行政学院。
  (二)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公务员学法制度。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的年度业务轮训和新录用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考试。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建立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岗位目标能力考核制度。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法制办、行政学院。
  (三)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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