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省法制办、财政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七、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
(一)积极推行城市管理、交通、农业、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深化市县两级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牵头单位:省编委办、法制办。
责任单位:有关市、县政府,省交通厅、公安厅、建设厅、农业厅、环保局、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等。
(二)按照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的要求,理顺行政执法职能,消除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的职能和责任。调整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牵头单位:省编委办、法制办、监察厅。
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格式文书,建立统一的立卷归档制度。制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实行年度案卷评查,评查情况纳入考核。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四)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社会公告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和监督管理制度。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编委办、人事厅、监察厅。
八、建立健全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一)落实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责,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等工作制度,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建立多元化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体系。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二)推广“枫桥经验”,完善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机制,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和协调作用。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发挥信访工作的功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建立信访与行政复议相互配合、分工分流的工作机制,建立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相结合的机制和人民调解与信访联动机制。
牵头单位:省信访局、法制办、司法厅、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