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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等。
  (四)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险和救助体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的政策法规,扩大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覆盖面,积极稳妥地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等工作。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以及社会困难群体在教育、医疗、住房、司法等方面的救助制度。
  牵头单位: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公安厅、卫生厅、人事厅、教育厅、建设厅、财政厅、发改委、司法厅。
  五、强化行政应急管理
  (一)建立健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制定总体预案和各类专项预案。健全工作体系,包括信息报告体系、决策体系、防震减灾体系、防灾救灾体系、恢复重建体系等。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卫生厅、环保局、地震局、气象局、公安厅、安全监督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办、信访局、民宗委、建设厅、供电局、信息产业厅、交通厅、民政厅、农业厅、广电局、邮电局等。
  (二)探索建立农村自然灾害、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落实基层政府和农村自治组织在行政应急管理中的责任。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一)按照“立法决策和发展决策、改革决策”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计划安排,制定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和跨年度立法调研项目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立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加强统筹城乡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立法。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改进立法工作方法。制订立法听证规定,完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建立省政府立法专家咨询组,充分听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的专家对立法工作的意见。落实各地、各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办理责任。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
  (三)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价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对实施满1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逐步建立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选择若干个政府规章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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