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法制办。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等。
(三)制定《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管理体制,联建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制度,建立全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强化招标投标的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监察厅。
责任单位:省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等。
四、加快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一)建立健全科学的预算决策机制,合理界定地方财政支出范围,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广播电视、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公共财政投入。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改委、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广电局等。
(二)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建立财政资金的追踪问效和反馈机制,探索推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考核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
政府采购法,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和监督。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捐赠收入、国有资源使用费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财政纪律。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三)完善劳动、就业制度。积极促进就业,严格执行《
劳动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年检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制度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立全省就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