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省法制办、监察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四)研究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组织开展调研活动,确定有关市、县开展试点。
牵头单位:省编委办、法制办。
责任单位:有关市、县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五)逐步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定期评价制度。确定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评估课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研究和试点。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财政厅、编委办。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建设厅、环保局、卫生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六)严格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2号),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职能、权限,在清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基础上,调整和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健全政府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消除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交叉和重叠,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法制办、财政厅。
(七)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制定商贸流通规划,研究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的方式,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牵头单位:省经贸委。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八)研究推进政企、政事、政资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具体措施。
牵头单位:省编委办。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贸委、国资委、人事厅、民政厅、工商局、财政厅、监察厅、行政学院、社科院。
(九)研究制定和完善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管理法规或规章,促进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发展,逐步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定、行业信息披露、行业纠纷裁决、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等职能移交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经贸委、编委办、发改委。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十)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创新,探索备案管理、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行政管理方式,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试行政府与企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与社会合作进行社会管理的运行方式,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