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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小流域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二)全面推进阶段(2006年1月—2007年12月)。
  总结试点经验,按照小流域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严重程度和当地需要,分步开展并完成40个县(市、区)的调查与评价工作。
  (三)系统总结阶段(2008年1—6月)。
  在全面完成调查与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编制全省小流域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易发程度与风险区划图(1∶500000)和浙江省小流域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报告。
  四、预期成果
  (一)浙江省小流域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二)各县(市、区)小流域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成果。
  1.县(市、区)小流域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报告。
  2.附图。县(市、区)小流域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易发程度评价图(1∶50000—1∶100000);重点小流域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易发程度与防灾预警图系(1∶10000)及说明书。
  (三)浙江省小流域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报告及附图(1∶500000)。
  五、组织管理
  (一)全省小流域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实施。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各地开展该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实现资源共享。
  (二)各县(市、区)开展小流域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应进行立项申请,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同意后,按要求编制项目设计书;项目设计书经专家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小流域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的责任制。
  (四)各县(市、区)要按照《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3〕46号)规定,落实好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48个小流域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

评价工作重点县(市、区)名单

  一、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建德市、临安市、桐庐县、淳安县;
  二、宁波市:余姚市、宁海县;
  三、温州市:瓯海区、瑞安市、乐清市、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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