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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广东省血吸虫病监测巩固工作中长期实施方案(2005-2015年)》的通知

  5.对动植物监测和检疫。
  (1)农业(畜牧)部门要对原疫区2周岁以下的幼牛及外地新购进的耕牛进行血吸虫病检查。禁止外省血吸虫病疫区的牛只进入我省,对怀疑来自外省疫区的耕牛进行检疫并造册登记,追踪复查,防止病牛输入。
  (2)原疫区严禁从省外疫区引进水生动、植物进行饲养、繁殖,如必须引进者,应按有关规定向农业(畜牧)等部门申报,并进行严格检疫。
  (3)加强血防信息交流。农业(畜牧)部门要将监测检查结果、病情和螺情及时通报卫生等有关部门。
  (三)非疫区监测
  1.螺情监测。在流动人口较多的水网地区建立螺情监测哨点。选择45个村委会作为监测哨点,分3组,每年监测一组,每三年监测一轮。
  2.传染源监测。在珠江三角洲和其他外来人口较多的县级医院建立传染源监测哨点,对来自疫区的就医人群进行血吸虫病血清学检查,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血清学阳性者进行病原学检查或送省疾控中心做病原学鉴定确诊。符合启动条件的,应及时启动《广东省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消灭疫情。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原疫区各级政府可参照省的做法,成立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血防工作中的困难和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巩固血防成果的政策,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保证血防工作可持续发展。
  2.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制订血防工作规划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省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和沟通,督促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落实省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坚持“春查秋会”制度,加强对血防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3.普及血防知识。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大力普及血防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重点加强对前往疫区的群众血吸虫病知识的宣传。有关部门要加大原疫区内中、小学生的血防知识普及力度,坚持开展看一次血防知识录像、上一次血防知识教育课等活动。
  4.加强区域合作。通过与沪、闽、桂、浙等省(区、市)开展联防联控,与血吸虫病流行区省互访活动等形式,开展合作交流,不断提高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水平。
  (二)机构和人员保障
  1.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现有血防机构的预防职能要纳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防治监测技术指导和重大疫情处理等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血吸虫病治疗和报告等工作。要将血防设施纳入原疫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计划,到2006年底,基本完成原疫区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血防设施的改造和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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