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钉螺可疑孳生环境进行检查。从2005年起,在钉螺可疑孳生环境开展查螺工作,每年检查三分之一的地方,三年内完成。在重点可疑荒地设假螺点调查;在可疑水沟、水塘等用稻草框水下诱螺;其他重点地区由省不定期组织交叉查螺。
(1)设置假螺点查螺。各县(市、区)和农场要在重点可疑钉螺孳生地按每亩20至30框的标准投放标记螺,投放面积5亩以上,覆盖范围不少于30亩,并达到假螺框查获率≥65%,标记螺查获率≥50%的要求。
(2)水下诱螺查螺。用稻草框进行水下诱螺,各县(市、区)和农场要在较复杂水网地带的沟渠中每隔5至10米设置1框面积为0.11平方米稻草筐,倾斜固定于沟渠边水体下(约5CM),5至7天后收回,计算诱螺筐回收率,观察钉螺及杂螺诱获情况,数量要求不少于200框。
(3)交叉查螺质量检查。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交叉查螺质量检查,提高监测查螺质量,促进经验交流。
3.组织群众查螺。由各县(市、区)和农场组织协调,血防机构指导,发动疫区群众50人以上,进行为期一天的义务查螺,提高群众血防意识,并实行奖励制度,提高群众参与血防监测工作的积极性。
4.开展有螺孳生地的调查处理。如发现螺情,应立即计算有螺面积、钉螺密度,并进行血吸虫感染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改变钉螺孳生环境为主的方法灭螺等。
(二)原疫区病情监测
1.对历史病人复查复治。各地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对历史病人的清查建档,掌握历史病人的分布状况,完善档案管理;每年复查部分历史病人,五年随访一遍。
2.开展外来人口血吸虫病监测和专项调查。
(1)在原疫区重点乡镇卫生院门诊设立血吸虫病外来传染源监测哨点,对来自疫区的求诊人员进行血吸虫病检查,开展被动监测。原疫区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对来自或到过省外现疫区并有疫水接触史的人员,要进行登记查病。
(2)对在原疫区从事种养业的外来人口进行主动监测。每个监测镇每年监测人数应不低于300人(符合监测条件者不足300人的,按实际人数监测),对呈阳性者进行病原学复查确诊。
(3)开展外来人群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2006年底前完成该项调查,以掌握我省外来人群血吸虫病患病率及分布情况,对其潜在危害进行预警评估。
3.对可疑线索进行追踪调查。对原疫区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必须进行血吸虫病检查。原疫区医院要将病人手术切除的有关标本,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作组织压片检查是否存在血吸虫虫卵,并按个案卡要求做好造册登记。对阳性者作病史追踪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4.开展7-14岁年龄组人群监测。在原疫区各地每年对7-14岁年龄组人群轮检300人左右,以快速ELISA或DIGFA方法筛检,对阳性者复检粪便以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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