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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港建设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

  2.规划建设一批省区域性渔港。按照“解决隐患,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协调发展”的原则和全省重点渔港建设规划,除20个国家级中心渔港和国家一级渔港外,我省需建设24个省区域性渔港。省区域性渔港建设资金主要由市县级政府负责筹措,今后省将视财力情况予以一定的扶持。市县级渔港建设资金由市县级政府负责筹措。
  3.设立渔港维护专项资金。从2005年至200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渔港台风抢险加固维修工作,所需资金由原渔港维护专项资金600万元和休渔专项资金400万元调整归并解决,以后资金安排视财力和全省渔港建设的实际情况再定。
  4.拓宽地方配套资金筹集渠道。市县级政府要在加大对渔港建设投入的同时,积极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渔港区内的开发和建设,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多渠道筹集建港资金。
  (三)完善渔港建设投资机制。
  渔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水域的水工建筑,另一部分是陆域的后勤生活设施。渔港码头、护岸、防波堤、拦沙堤及港池航道的疏浚工程是水域部分的水工建筑,属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对渔港公益性项目应改变“民办公助”的做法,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对陆域部分的供水、供冰、水产品流通市场、渔民新村等渔业后勤服务等经营性的项目,应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政府适当引导扶持进行建设。要继续加大引资力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各界以及外商投资建设渔港。
  (四)加强渔港管理,完善配套法规建设。
  依法加强管理。要进一步明确渔港产权、管理权,加强项目管理。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执行工程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把好工程质量关;要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包括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要加强渔港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方面,要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从严掌握;要建立渔港建设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保证本地区国家级渔港建设配套资金的落实,确保本地区渔港建设专项资金拨付渠道的畅通,防止搞假配套和资金被挤占、挪用、滞留。
  尽快制订《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配套规定,形成完整的渔港管理法规体系,明确渔港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渔港的职能,避免“多头管理”、“一港两督”、“港中有港”等不正常现象。各级政府要注意协调好相关职能部门对渔港的管理关系,按照省渔业执法机构的改革方案,进一步加快各地执法队伍的建设,增加执法设备的经费投入,全面提高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地位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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