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渔港管理法规仍需完善,渔港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之后,《
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未能及时进行修改,部分条文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细化,如渔港等级的标准、渔港港口施工作业及港务管理、渔港的投资和受益的相关规定等方面,难以操作。另一方面,渔港建设管理水平也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现象缺乏有效的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个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需进一步规范。
三、今后进一步加强渔港建设管理的主要措施
根据2004年中央1号文和省委3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建议渔港建设议案结案,将渔港建设纳入政府日常工作。今后重点抓好国家级中心渔港和国家一级渔港建设,推动省区域性渔港建设及其它渔港改造,进一步提高我省渔港防灾抗灾能力(达到50年一遇的标准),完善水产品市场、加工等后勤服务设施,促进我省渔港上一个新台阶,形成渔港现代化、渔业产业化、渔区城镇化、临港产业多元化的现代渔港经济区。主要措施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省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对渔港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省大部分渔港位于东西两翼,处于全省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在过去的基础上掀起新一轮的渔港建设,对于渔区经济乃至东西两翼经济的发展,对于广大渔民尽快实现“小康”,跟上全省的发展步伐,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渔港是防灾减灾防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渔港建设对保证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极其重要,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解决我省渔港建设滞后问题重要性、必要性及紧迫性的认识,把渔港建设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增加对渔港建设的投入。
1.落实国家级重点渔港建设的省级配套资金。国家已分别将我省的20个渔港列为国家级中心渔港(9个)及国家一级渔港(11个)给予重点支持建设。为确保国家级渔港的建设实施,省财政将按国家要求予以落实配套资金,即国家级中心渔港每个1250万元,国家一级渔港每个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