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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查,指导中介机构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条件评价工作,按照“合格一个,颁发一个”的原则,严格审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管理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做好《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整治后逾期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并被责令关闭的矿山企业,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矿山的安全生产方案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环保部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对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对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整治后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予以吊销,并上报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做好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办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工商部门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许可审批部门撤销或吊销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函告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该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变更登记。
  监察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和市级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供应部门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由安监部门提出名单,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对非法开采及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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