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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从上述问题看,要实现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任务还很艰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进一步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二、明确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目标。通过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总体水平;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完成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要把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贯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整治效果。受矿产品市场影响,部分地区一些已经取缔、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各地要采取果断措施,坚持依法整治,强化执法,防止反弹。对非法开采和死灰复燃的小矿山,要坚决关闭,依法没收矿产品并处以重罚。从部门到乡镇层层落实联动责任制,建立防止死灰复燃的长效机制,常抓不懈,始终保持打击非法开采的高压态势。
  (三)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对不具备颁证条件的坚决不发证。目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部门要主动深入矿山企业协调解决许可证申办工作,指导矿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完善安全评价,推进颁证工作顺利进行,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好初审关,凡达不到条件的,要督促企业加大整改力度,整改完成后,及早提出颁证申请。对已受理的办证申请,要按规定抓紧进行书面核实和现场核查。
  今年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在确保质量前提下,控制在1000个以内。凡符合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矿山企业,必须在2005年10月底前提出申请,对拒不提出申请的矿山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经审查不具备颁证条件的矿山企业,限期停产整改半年,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也要依法予以关闭。要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淘汰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矿山,进一步提高办矿水平,从源头上控制非煤矿山无序发展。今后采石场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要求进行布局,实行规模化开采。
  (四)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责任。按照工作的总体部署,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共同开展。要在总结分析前一阶段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进一步完善整治方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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