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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委托管理规定

渝府令
(第180号)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委托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委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职责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审查,以及对前述被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结合管理实际,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前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职责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前期审查职责,以及相应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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