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组织推荐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的通知
(沪卫妇基[2005]10号)
有关区县卫生局:
卫生部日前下发《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卫农卫发〔2005〕216号),决定于2005年评选表彰200名优秀乡村医生,由卫生部授予“全国优秀乡村医生”称号,候选人员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1:1的比例向卫生部推荐,本市推荐名额为2名。为贯彻实施好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工作,同时通过这一活动广泛宣传乡村医生扎根农村、爱岗敬业、运用中西医适宜技术为郊区农民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卫生服务的先进事迹,通过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乡村医生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做出更大贡献,我局决定开展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本市推荐人员的评选工作。
现将《上海市推荐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工作方案》、《上海市“全国优秀乡村医生”推荐标准》、和《“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登记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上海市推荐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工作方案
2.上海市“全国优秀乡村医生”推荐标准
3.“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登记表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上海市推荐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工作方案
一、目的
通过“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活动,树立一批乡村医生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激励本市广大乡村医生爱岗敬业、立足农村、服务于民,更好地为农民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卫生服务,促进农村基层卫生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推荐名额
根据卫生部文件精神,上海市可推荐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2名,由卫生部授予“全国优秀乡村医生”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
三、评选程序
(一)区县卫生局逐级推荐
在进行村、乡镇级推荐、逐级审核报送的基础上,由各相关区县卫生局在乡镇推荐名额中选送一名,报送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根据各相关区县卫生局推荐的共10名候选人基础上,通过考评、征求意见、专家评审,选定2名报卫生部作为推荐候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