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30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对本市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科学技术、房地资源、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标准的实施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