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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直商贸流通企业改制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直
商贸流通企业改制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69号 2005年3月17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2004年8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4]1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三大流通集团及所属企业改制扫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三大流通集团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三大流通集团企业本次改制前欠缴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年地租;对历年所欠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营业税采取继续挂帐的方式处置。
  二、企业在原企业基础上改制,涉及的有关内部办理产权转让,土地、房产、水电、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等过户手续时,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交易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以及行政性收费。土地出让金可以抵扣企业的改制成本。改制企业的房产以2003年3月30日资产评估值为准,此次过户不再重新评估。若企业产权及不动产转让给原企业以外的社会法人或自然人的,按市场交易中的有关规定征税和收费。
  三、企业在改制和资产重组中办理所需的工商、税务、经营特许变更登记,有关职能部门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其他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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