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直
商贸流通企业改制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69号 2005年3月17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2004年8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4]1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三大流通集团及所属企业改制扫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三大流通集团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三大流通集团企业本次改制前欠缴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年地租;对历年所欠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营业税采取继续挂帐的方式处置。
二、企业在原企业基础上改制,涉及的有关内部办理产权转让,土地、房产、水电、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等过户手续时,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交易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以及行政性收费。土地出让金可以抵扣企业的改制成本。改制企业的房产以2003年3月30日资产评估值为准,此次过户不再重新评估。若企业产权及不动产转让给原企业以外的社会法人或自然人的,按市场交易中的有关规定征税和收费。
三、企业在改制和资产重组中办理所需的工商、税务、经营特许变更登记,有关职能部门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其他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