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意见
(内政办发[2005]5号 2005年3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意见
(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
呼和浩特海关、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005年3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精神,抓住新形势下国际产业和沿海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机遇,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加大高新技术对全区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现就加快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放在首位,大力支持和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积极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出口企业,加快出口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实现全区高新技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5至10年内,培育2至3家年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大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10家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骨干企业、20家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到2008年,全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力争达3亿美元,占全区外贸出口总额的10%左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年增长40%以上。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科技兴贸联合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呼和浩特海关、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组成的科技兴贸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自治区科技兴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加强各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发挥集合工作效能,把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作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重要任务之一。
(四)建立科技兴贸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盟市工作联络员及重点出口企业联系人制度,加强政策宣传,不定期交流情况,促进全区科技兴贸战略的深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