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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5]4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5]4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5]3号 2005年3月8日)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我区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顺利推进和按期完成。
  二、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都要严格遵照3个阶段的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力争提前完成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
  三、我区开展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协调配合组织实施。各盟市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尽快与各有关企业进行衔接和协调。各有关企业也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构,做好分离单位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分离移交工作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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