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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

  (三)认真清理限制信用社发展的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取消限制信用社发展的各种规定,鼓励机关、单位和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自愿或通过招标等形式选择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代理业务和账户开设等业务,为信用社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大力清收盘活信用社不良资产。一是积极盘活企业的不良贷款。对因企业改制形成的不良贷款,当地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信用社落实和盘活不良贷款。对暂时难以落实和收回的不良贷款,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完善担保、更换抵押资产等措施,保全信用社资产,保障信用社合法权益。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积极落实村集体的不良贷款。村集体不良贷款可采取先落实、后清收的办法收回。村集体有集体资产的,可通过盘活集体资产归还信用社贷款;有经营项目的,可用承包收入予以归还;还款来源少或无还款来源的,可采取以“承包经营权置换”的方式,将信用社在村集体的债权与村里可支配的土地、荒山、荒滩等承包经营权进行置换并对外承包,以承包收入逐年归还村集体陈欠贷款。三是积极落实行政部门协调、承贷和担保的不良贷款。对于过去由行政部门协调、承贷和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信用社做好收回和盘活工作。属行政部门承贷的,要限期还清贷款本金及欠息;属行政部门担保并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完善担保手续,落实人员协助信用社催收;以个人名义承贷由单位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制定、落实还款计划,限期偿还。
  (五)切实加强对信用社的行业管理。省联社作为省政府对信用社实施管理的机构,要依法履行对全省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切实加强行业管理,改善经营状况,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全省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稳定健康发展。省联社要指导、督促各级信用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认真做好市、县(市、区)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工作。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积极发挥在制度建设、资金清算服务和员工培训中的作用,尽快建立全省规范、统一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国家行业、产业政策的信息服务和新产品研发的指导,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对“三农”的金融服务水平。注意指导做好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维护改革过渡期间的稳定,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要搞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为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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