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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

  (五)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外部约束机制建设。采取适当形式,定期向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披露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比例、本年度利润及费用总额等重要指标及年度变动情况,年度内召开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研究的重大事项及落实情况等基本信息。鼓励信用社披露更多的信息。要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比,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等,切实提高决策、经营透明度,不断强化外部约束机制。
  (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信用社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信贷资金的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对农户、个体工商户的授信量(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担保、贸易融资等)不低于授信总量的70%。进一步完善农户贷款办法,加大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贷款上柜台的力度,适当扩大农户贷款的发放范围和限额,尽量满足农户生产和生活的信贷资金需求。充分发挥农村机构网点多的优势,大力发展银行卡等金融产品,增强和完善服务功能。农村合作银行和统一法人县联社要在乡镇设立民主监督小组,加强对经营方向和服务质量的监督。
  四、落实扶持政策,促进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
  (一)认真落实改革扶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帮助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要组织信用社及时对照专项票据的兑付条件进行试算,找出差距,明确重点,尽快改进。对历史包袱较重的信用社,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努力提高信用社的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确保国家扶持政策足额落实到位,有条件的要争取提前兑付中央银行专项票据。
  信用社要严格按规定运用扶持政策,确保国家和各级政府扶持政策产生的效益用于消化历史包袱。一是国家优惠政策减免的税收和拨补的保值贴补资金要直接用于弥补亏损。二是对专项票据兑付前产生的利息、兑付后的收益和收回置换的不良资产及人民银行再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实行单独列账,优先用于冲销亏损和提取拨备。三是信用社当年实现的盈利主要用于消化历史包袱。四是建立“全省农村信用社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支付风险信用社的紧急救助,支持经营困难社发展业务、改善经营。
  (二)尽力减轻信用社的社会负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改革试点地区信用社的各项优惠政策,研究制定减轻信用社规费和社会负担的有关政策规定。要加大信用社呆账核销力度,符合条件的,税务部门要按规定权限及时审批,由信用社在批准核销的年度内税前扣除。对信用社在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减免等优惠。对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同时,积极解决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处置城市信用社过程中的遗留问题。有关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制定的措施和承诺全部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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