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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深化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5]3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我省进行了深化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改革试点。一年多来,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信用社发展,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深化信用社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全省深化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按照全省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信用社新的管理体制框架基本形成,增资扩股工作成效显著,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国家扶持政策顺利落实,组织形式改革开始起步,进一步提高了信用社的社会信誉,有力地促进了信用社的健康发展。但当前信用社改革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个别地方对改革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扶持政策力度不大,消化信用社历史包袱措施落实不力,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机制改革尚未真正起步,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等等。
  根据国家要求,下一阶段深化信用社改革工作要切实转移到以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和改善支农服务等为重点的攻坚阶段。这一阶段的改革,政策性强、任务重,不仅关系到信用社的健康稳定发展,也关系到我省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大局。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准确把握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任务目标和政策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深化信用社改革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深化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市场主导、政府适当支持”的总体要求,完善管理体制改革,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内部机制改革,强化内控制度和约束机制建设,真正把信用社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企业法人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充分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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