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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八、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力度,加强风险防范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依法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提高归集率,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合理确定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高于15%,缴存基数不应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各市调整缴存基数、确定缴存比例要依法报省政府审批。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进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的规定,尽快完成机构调整及垂直上划工作,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效率。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简化手续、减少环节、降低费用、缩短时限、改进服务,积极发展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使用率,支持居民解决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各地可根据当地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还款期限,并提供多种适当的还款方式供贷款人选择。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及其单位为其缴存的、专项用于职工购、建、翻修自有住房的长期住房储金。各市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尽快清理收回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和逾期贷款,保证资金安全,努力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要加快省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各地的监督指导,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运作。
  九、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依法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强化商品房预售管理,在建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或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金融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按揭”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购房人在购房时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不能提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其认购。加快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防止私下交易。济南、青岛及住房价格上涨较快的城市,要于2005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其他有条件的市县也要抓紧推进这项工作。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实行预售资金专户储存,根据工程进度分批拨付用于项目建设,切实保证预售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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