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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一)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
  (二)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公布各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严格按照界定的普通住房标准和住房交易价格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对不符合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不得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税收征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或减免)凭证作为房屋、土地权属登记的要件,不能提供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要加强涉税信息交流,及时将转让及租赁等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为税收征管提供方便。
  六、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完善住房置业担保体系
  (一)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大“窗口指导”力度,督促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调整和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督促各商业银行进一步落实《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切实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建立各类信贷业务的尽职和问责制度。要加大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检查力度,切实纠正违规发放贷款行为。对市场结构不合理、投机炒作现象突出,房地产贷款风险较大的地区,要加强风险提示,督促商业银行调整贷款结构和客户结构,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信贷政策,不得擅自降低贷款条件和利率标准。
  (二)完善个人住房置业担保体系建设。加强对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监管,规范担保行为,严禁超能力担保和超范围经营,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等制度,积极开拓融资渠道,及时补充担保风险基金,鼓励担保机构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提供担保,支持个人住房消费。
  七、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增加住房有效供给继续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开放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鲁政发〔2002〕22号),认真清理制约市场发展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优化市场环境,简化上市程序,提高服务质量,着力建立公开、公平、规范、发展的住房二级市场体系,增加住房市场的有效供给,引导居民通过梯级消费改善住房条件,促进住房一、二级市场的协调发展。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规范和发展房屋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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