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将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纳入对市、县(市、区)政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三)积极开展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各地要积极探索和建立政策完善、部门联动、规范有序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运行机制,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并尽快组织实施。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要严格审批程序,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被拆迁居民定向销售。供应对象的具体划分标准和申请审批程序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要根据当地住宅拆迁规模,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建设计划,重点解决好城市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所需的配套安置用房,确保被拆迁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项目的监管,对未纳入拆迁计划、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补偿资金不到位、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发放拆迁许可证。
四、强化土地管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一)优先保证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各地要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列入省建设投资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要确保在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供应土地前,应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二)依法强化土地管理。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
五、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发挥税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