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留学人员创业园加快发展的意见

  (七)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生产用地,可按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限价优惠政策。
  (八)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国际经济、技术和人才的交流与合作。具备进出口自营条件的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可向外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申请,经批准后,从事自营进出口活动。
  (九)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到留学人员企业任职,也可在不损害原工作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到留学人员企业兼职,兼职可以兼薪。凡受聘于留学人员企业的工作人员,并参加人事代理的,其档案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到留学人员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程序、办法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流动到其他民营企业或被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继续有效,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十)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柔性流动方式到留学人员创业园或留学人员企业工作。凡与人事部和省人事厅共建的留学人员创业园,按柔性流动方式从国外、省外引进的留学人员和各类人才,可按照《山东省人才柔性流动若干规定》,直接到省人事厅办理有关手续,并享受人才柔性流动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对全省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可申报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
  四、积极为创业园发展提供服务
  (一)加大招商引才力度。各级人事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留学人员到创业园创业。通过组织海外人才交流、经贸技术合作洽谈会,开展留学人员短期回国服务活动,或组团到海外招聘活动等方式,将拥有高新技术和项目、资金的留学人员吸引到创业园区创业或发展,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为国服务搭建平台。
  (二)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对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的留学人员,以及到留学人员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在落户、签证、资格认定、企业注册、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对留学人员在创办企业、配偶子女就业等方面遇到的特殊情况及时提供服务。
  (三)提供人才智力服务。对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加工园区创办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在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外国专家智力、申请留学人员资助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园区申报的引智计划项目,经批准列入省级资助项目的,可按最高标准给予资助。积极开展人事代理工作,拓宽人事代理服务范围,开展人事政策咨询、人才测评、人才招聘、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费收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出国人员政审等人事代理业务。
  (四)搭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建立留学人员信息网络、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项目信息库,结合“山东经济园区人才网”建设,为创业园区提供园区概况、招商引资政策,以及推荐人才、项目、资金信息等内容,为留学人员创业园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