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建成的创业园区,要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升档次,扩大规模。园区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配套,资源共享,为留学人员企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要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力度,凡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要把科研设施配套建设作为重点,大力创办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等领域的孵化设施,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和必要的研发设备,吸引各类海外留学人员创办、领办企业或进行技术开发与合作。
(四)要搞好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建设留学人员公寓、留学博士公寓和留学人员居住周转房等设施。有条件的城市,对留学人员购买住房的,可给予适当优惠。搞好文化娱乐设施建设,丰富留学人员的业余生活,改善创业环境。
三、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一)完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管理体制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园区服务社会化。园区管理服务人员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实行合同化管理;园区经营事务包括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均可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服务性事项包括医疗、就业、养老保险等都要实行社会化服务。放开园区管理服务人员的收入分配,实行企业化工资分配制度,按业绩、贡献、管理水平确定工资报酬。
(二)积极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和发展,有条件的市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高新技术项目提供科研项目启动费和攻关费。
(三)对入住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承担的科技攻关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各类科技计划;对入园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经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扶持。
(五)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企业的,其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出资各方书面约定;企业注册资本含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园区投资主体多元化。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引导社会资金和资本融入留学人员企业,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与海外留学人员合资或合伙创办企业。留学人员以技术、资金、实物等多种出资方式入股,且股份占25%以上的股份制企业,均可认定为留学人员企业,享受留学人员企业的优惠政策。从事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留学人员企业,经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后,享受相应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