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认真落实《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加强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建立救助管理工作规范,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式,发挥救助功能,依法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和其他有突出医疗困难的城乡居民,通过定点就医、费用减免和专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给予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居民,一般疾病患者在定点医院就医,实行费用减免政策,大病患者除享受优惠减免政策外,根据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居民,由政府资助加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对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大病患者,除享受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外,根据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助。对生活特别困难的重度残疾人视情况给予特殊照顾。
(七)建立和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对义务教育阶段的特困家庭子女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课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对特困高中生适当减免学杂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对特困大学生,在实行限额救助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校内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等扶助制度,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实施希望工程、春雨行动、春蕾计划、金秋助学、扶残助学、爱心助学等教育救助计划和措施,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生活困难而失学、辍学。
(八)建立和完善住房救助制度。按照一般不超过当地城镇人均住房面积60%的标准,合理确定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对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要采取更为优惠的政策,通过实物配租的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对城市低保家庭的冬季取暖费用,采用财政补贴、社会救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办法予以解决。对住房困难、无建房能力的农村低保户和特困家庭,政府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减免有关费用,由村集体帮助建设和修缮,解决其住房困难。
(九)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
法律援助条例》,明确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完善经济困难当事人证明制度和具体操作程序,畅通援助渠道,简化审批程序,扩大援助范围。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的涉法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十)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以新增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对享受城市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落实帮扶政策,优先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实行救助渐退等鼓励性政策,低保对象就业初期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享受低保补助。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管理以及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给予优先、重点救助,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