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贫困群众实施的一种单向、无偿的援助行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合力推进。
2.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社会救助体系要统筹规划,制度建设要统一,政策设计要兼顾城乡差别,配套联动,协调发展。允许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中实行不同的救助标准。
3.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政府财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从解决贫困群众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入手,有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实施,由点上突破到面上扩展,由单项突破到系统完善,逐步形成全面、规范的社会救助体系。
4.法制保障、规范管理的原则。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救助程序,推行阳光救助,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一)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低保日常受理和定期复核工作,确保进出口畅通和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保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及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健全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推行“分类施保”,对重病、重残、一户多残、孤儿、孤老及双失业低保家庭,适当提高保障标准,进一步缓解他们的实际困难。
(二)规范和完善农村特困户救济制度。根据“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救助原则,已经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其他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定期定量救济制度,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确保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并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定期定量救济制度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渡。
(三)规范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和灾民生活救济制度。落实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健全灾害管理的应急机制、协调机制、社会动员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落实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提高对重大自然灾害的响应能力,确保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和荒情救济的规范管理,全面推行灾民救济卡制度,突出重点,分类救济,粮款结合,阳光操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落实农村五保财政供养制度。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乡四级财政联保的农村五保供养长效机制,依法、科学、合理地确定供养标准,按标准应保尽保。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率。改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条件。有条件的村,要在资金、服务等方面积极承担五保供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