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和审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送审稿的质量。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的英文送审稿,应当做到译文、专业术语准确,符合立法原意,语言流畅,格式体例规范、统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对英文送审稿进行审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利用社会智力资源,选聘精通法律、英语的专家,为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翻译审定工作提供服务和咨询,力求准确、及时地翻译出版英文正式文本。
三、工作程序
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现行有效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凡是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都要翻译成英文正式文本,力争用1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翻译审定和英文正式译本的出版发行工作。
2006年后制定的相关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年度翻译出版。
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翻译、审定工作须在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有关部门须在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英文翻译工作,并将英文送审稿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须在收到英文送审稿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即送专家阅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负责翻译的部门。负责翻译的部门须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的期限内重新翻译并报送审定。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须在收到经专家阅改的英文送审稿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步审定,并将经初步审定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译本送原报送部门核校。原报送部门应当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的期限内将核校意见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据此确定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
在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审定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审定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须及时通知原报送部门。
四、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对外使用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译本为英文正式译本。英文译本同中文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在对外交往中,应当使用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英文正式译本;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未经审定的英文译本的,在使用时应当注明“非正式译本”。
五、组织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