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将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翻译成英文正式文本,对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方便国内外各方面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我国的法律制度,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建立法治政府,优化发展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0号)要求,为做好翻译和审定工作,保证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翻译审定工作职责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翻译、审定和英文正式文本的出版发行工作,并加强对省政府有关部门翻译工作的指导,对其质量负总责。
按照“谁起草、谁翻译”的原则,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部门负责翻译由本部门起草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多个部门起草的,由主要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负责商有关部门翻译。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将翻译审定纳入立法工作程序。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形成后,起草部门即启动翻译程序,确定翻译人员,负责内容本意的把关,确保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译本初稿(以下称英文送审稿)。
2005年8月31日前,省政府部门、直属机构要根据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将需要翻译成英文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筛选出来,摸清任务底数,并将情况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2005年10月29日前,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英文送审稿。
省政府部门、直属机构无力承担翻译工作的,可以提供需要翻译的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目录,委托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专家翻译,费用由相关部门承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起草或组织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自行翻译。
二、保证英文正式译本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