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实施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招募等方式选择投资者、经营者,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变行政管理为合同管理,变直接管理为宏观管理,变对企业负责为对公众负责。完善特许经营的相关配套制度,有效监管企业经营,维护公众利益。
四、严格监管,确保运营
(一)改进和加强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各地要建立健全政策引导、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和环境效益。改进污水处理经费拨付办法,加快建立以污水处理水量和水质为核算标准的经费核拨体系,充分调动污水处理企业的积极性。污水处理厂建成当年满负荷运转率不得低于60%,建成3年内不得低于75%。物价和建设部门对污水处理企业运营成本要定期监审,督促企业控制消耗、降低成本。建立污水处理企业年度经营公报制度,公开相关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二)突出抓好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管。工业企业要按规定建设完善废水预处理设施,严格执行国家排污标准,确保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进水、出水流量计和在线监测系统,完善工艺设施,确保正常运转。要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报告制度,并制定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研究制定。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督管理,加强对工商企业污水排放水质的监测,确保达标排放,确保水环境质量。
五、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
(一)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列入国家和省治污规划目前尚未开工的项目,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抓紧组织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尽快开展前期准备,年内必须开工建设。在建的污水处理项目,要倒排工期,抓紧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坚持配套管网、脱氮除磷、中水回用等设施与主体工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凡排水管网、脱氮除磷设施不配套的,2006年年底前必须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任务。要制定鼓励使用中水的政策,明确中水价格标准,抓好回用管网建设,推进中水回用。加大科技进步,注重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的提升。按照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一批工艺成熟、投资节省、运营成本低的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按期建成和正常运行。
(二)拓宽筹资渠道,落实建设资金。各级政府要把污水处理设施作为重点工程,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特别是要抓好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城建资金要优先安排,地方机动财力和土地资产收益等也要安排一部分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继续做好拟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项目的前期准备,积极争取国家国债资金支持。鼓励污水处理设施使用国内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