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和执行到位。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是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推进市场化、产业化的前提和关键。各地要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1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污水处理费调整目标和时限,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凡没有达到0.8元燉立方米最低标准的,2005年6月底前必须调整到位并付诸实施;2005年年底以前,全省平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对不按期调价或不按标准执行的,省里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安排补助资金,停止办理涉水新建项目环境评价,停止审批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立项。
(二)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切实提高收缴率。各地要抓紧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管理、拨付等方面的职责,实行污水处理费征管责任制。要切实解决好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收费难的问题,严格按其实际取水量计收。对逃避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要严格依法处罚。
(三)加强污水处理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政企分开,市场运作
(一)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改制工作。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74号)的要求,深化污水处理行业各项改革。所有污水处理厂2005年年底前必须全部完成改企任务。今后,新建污水处理厂一律不再批事业单位。积极推行股权转让、转让经营转让(TOT)、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规范污水处理厂改制工作,使其真正成为多元化投资、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污水处理企业要切实改进内部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运营效率和经营效益。
(二)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全面放开污水处理市场,打破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和运营。新建污水处理厂应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机制,采用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行项目运作和建设,推行建设经营转让(BOT)等模式,积极推进市场化。对现有的污水处理企业,积极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进行并购和重组,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专业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