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市、区两级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资金
1.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2.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资金的用途:支付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和其他调查、研究的费用;建立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城中村(旧村)改造中由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奖励在城中村(旧村)改造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支付相关的宣传费用等。
3.市城改办负责制定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报领导小组批准。
4.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资金由市城改办负责管理。
5.市审计、监察部门对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二)区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资金
1.区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拨款和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的地价收入组成。
2.区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资金的用途:支付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和其他调查、研究的费用;建设城中村(旧村)改造中由区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奖励在城中村(旧村)改造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支付相关的宣传费用等。
3.各区政府制定区级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九、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准入制度和项目管理
(一)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准入制度
1.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准入制度由各区政府制定并执行。
2.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准入制度应对进入行政许可程序的改造项目和参加城中村(旧村)改造开发的机构规定严格而又切实可行的准入条件。
3.进入行政许可程序的改造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专项规划已经批准生效;项目已经列入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改造范围已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划定。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进入行政许可程序之前,由各区政府审核并出具意见。
4.禁止以房地产销售以外的方式转让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中的权益,禁止以城中村(旧村)改造为倒买倒卖土地使用权,防止“烂尾楼”等违反城市利益和村民利益现象的发生。
5.加强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的合同管理,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二)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