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5)参照详细蓝图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确定建筑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确定地块划分和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室外空间环境和绿地系统建设布局,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布局;
  (6)提出规划实施时序和实施措施,制定土地利用和建设管理规定;必要时,提出保护或延续社区文化、改善社区管理的建议。
  7.在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各区政府应充分听取利害相关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8.专项规划经区政府审查同意,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可委托其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批。各区政府负责将生效的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在区政府办公场所和受改造规划影响的范围予以公告。
  七、城中村(旧村)改造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城中村(旧村)改造计划由两级两类组成,即市级计划和区级计划,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以区级年度计划为主要控制手段。
  (一)市级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1.市级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由市城改办与各区政府共同协商编制。
  2.市级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由各区级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综合协调而成,综合协调的依据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及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等。
  3.市级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由领导小组批准。市城改办负责将经批准生效的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在全市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区级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1.各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2.市城改办负责制定各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的标准格式。
  3.各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包括以下内容:改造项目的名称、项目的用地范围、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情况、各类房屋拆迁补偿的数量、实施改造后的建设总量及其构成、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参与改造的单位、改造资金(包括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的估算、优惠措施等。
  4.各区政府应将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在计划改造的城中村(旧村)及受改造影响的周边地区公示15天以上,听取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5.各区城中村(旧村)改造中长期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改造项目的数量、改造的时序安排、编制专项规划的安排、对实施改造后的建设总量及其构成的估算、对改造资金的估算等。
  6.各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应报市领导小组备案。市领导小组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及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要求,对各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进行综合协调,必要时对个别项目进行专题研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