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总体规划纲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析全市城中村(旧村)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2)专题研究城中村(旧村)改造对社区发展、产业转型、房地产市场等方面的影响,及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3)确定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目标体系:包括总体目标、分项目标和阶段目标;
(4)确定全市城中村(旧村)的改造规模、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及实施时序;
(5)统筹平衡各区城中村(旧村)改造计划,提出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中长期计划建议;
(6)制定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分类改造指引;
(7)拟订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的具体技术要求;
(8)建立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动态监控信息系统。
6.总体规划纲要须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市规划局负责将生效的总体规划纲要在市城市规划展示厅、各区城市规划展示厅及市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
1.专项规划由各区政府组织编制。进行全面拆建和局部拆建的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报批前,应完成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2.市城改办会同市规划局组织制定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技术规范,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实施。
3.专项规划原则上以原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范围以城中村(旧村)改造的范围为基础,结合其所在地块的特点及规划路网结构确定。
4.专项规划应遵守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总体部署和分类改造指引。
5.专项规划应当具体研究各城中村(旧村)的主要特征、改造模式、改造策略及改造影响,确定各村改造的目标、功能定位,制定土地利用、建设强度、绿地系统、道路交通、公共与市政配套设施等方面的规划控制要求。
6.城中村(旧村)改造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各城中村(旧村)的位置、用地面积、总人口、原村民人口、原村民户数、社会组织状况、经济发展状况、村民收入水平、土地利用结构、各类建筑面积和质量、用地和建筑物产权、绿地景观、道路交通(必要时应作专题交通研究)、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与周边地区城市功能的关系等,并综合分析城中村(旧村)存在的问题;
(2)分析城中村(旧村)的主要属性和特征,将总体规划纲要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化;
(3)结合周边地区城市规划,研究确定各城中村(旧村)改造的目标和功能定位;
(4)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合理的拆建比、建筑物总量及功能构成;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