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领导小组的决策制度: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决策由领导小组会议作出;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也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市城改办可建议召开;市城改办根据市领导指示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会议议题并准备会议材料,会议材料最迟应在会议召开之日前3个工作日送达领导小组成员;会后由市城改办制发会议纪要。
(二)市城改办的职责
组织编制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编制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受理各区政府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计划的备案;管理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资金;组织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交有关专题报告;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进展情况;指导各区的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对外宣传;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区政府的职责
领导、部署本辖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审议并决定本辖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确定改造的范围;确定改造单位;对报批的改造项目出具意见;组织编制并审批“城中村(旧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依据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组织编制并审查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通过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编制城中村(旧村)改造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管理本辖区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资金;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工作报告制度
1.各区城改办应定期向市城改办报告工作进度情况,市城改办要及时汇总报告领导小组。
2.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管辖范围内改造工作的总体情况;改造项目的进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具有普遍性的重大疑难问题;调查研究的情况;工作建议等。
四、城中村(旧村)改造范围的确定
各城中村(旧村)改造范围为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成区域,其具体界线由各区政府提出,报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由市规划、国土房产部门落实。
特区内各区提出城中村(旧村)改造范围时,应以市国土房产部门划定的各集体股份合作公司保留使用的红线用地范围为依据,并可根据周边路网和用地规划情况作适当调整,调整增加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划红线用地面积的10%,并且最大不超过3000平方米。